1 被隐藏的美军
今天日本的国家安全,无法与在日美军基地脱钩。1960年在激烈的反对运动中,签订了今天的日美安保协定,目的是维持日本及远东和平,但其牵涉范围扩大至世界,变相推进了日美军事一体化。
距离日美安保条约改订已逾半个世纪,在此期间条款虽未有大改动,但在国际形势的巨变中,在日美军基地的地位及作用已发生巨大变化。
02 冲绳-和平的代价
作为日美安保体系的核心,冲绳集中了在日74%的美军基地,从世界范围来看,这里基地的集中程度实属罕见。在冲绳因美军士兵引发的事件或事故,至今仍频繁发生,居民们被基地的存在所困扰,政府承诺减轻基地给居民带来的负担,但却未实现。针对基地集中,冲绳的不满与愤怒已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
本次放送第二回,关注在支援日美安保体系的冲绳产生的基地集中问题——
03 同盟之路
日美以同盟的名义,实现军事一体化。被美国称为流血关系的日美同盟,在1960年《日美安保条约》中,美国却只要求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域,自那以后条约未做任何修改。日美关系如何发展至可为对方流血的境界呢?
本回为您揭示在日美安保转变为同盟过程中,不为人知的内幕。
条约正文
全名:《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英文: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 States
签订人:日本首相吉田茂、美国国务卿艾奇逊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希望加强两国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并且拥护民主主义的诸原则,个人的自由及法制,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密切的经济合作,经济的安定和福利的改善。两国再次确认对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的信念以及和全世界所有政府和人民一道和平地生活的愿望。两国确认保有联合国宪章所制定的个别或集体的自卫权。两国为了维护远东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决定缔结此条约。协定如下: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前记的武力和作为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
关于前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失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拥有效力。
该密约由外务事务次官等外务省核心官僚管理并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断告知过桥本龙太郎、小渊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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